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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7-05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我院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我院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学生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我院在读本科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院党委将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院领导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团委、办公室、后保部、人力资源部、教学工作部、各系等单位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机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年审、指导教师评聘等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院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学生工作部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院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团委负责全院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由学生社团管理科负责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以下简称“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学生社团业务相关的院属系部。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学生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学生社团骨干培养、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业务指导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三全育人”的工作要求,科学指导学生社团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由各系团总支书记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学院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将通过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院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学生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学生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学生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生工作部报告等。

第十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学生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 学生工作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教学工作部等部门,依托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等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特长。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 学生社团根据自身需要,经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同意,可向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请,聘请与学生社团宗旨相关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担任学生社团顾问,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十 学生工作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形成多方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工作津贴,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评奖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

第十 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学生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第十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对活动拥有审批权;

(二)审核学生社团聘请的校内外顾问;

(三)离任时推荐学生社团下一任的指导教师;

(四)对关系学生社团的重大变革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 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了解并遵守有关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社团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学生社团章程制定,定期做好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把握学生社团发展方向,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和谐、可持续性地发展;

(三)了解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及内部动态,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活动安全教育。对学生社团活动及宣传的严格把关,加强监督,承担学生社团活动审批责任;

(四)定期对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开展培训活动,每学期至少主讲1次与学生社团相关的专业讲座或培训;每季度指导学生社团工作不少于4学时;

(五)指导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的召开和负责人的推选,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业务和思想品德考核,协助学生社团选拔培训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协助做好学生社团考核及评优工作;

(六)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及学校财产保护,并责成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业务指导单位和学生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及物资使用情况;

(七)配合学院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和切实加强对学生社团发展的指导。

第十 每年定期展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年度考核工作,评选“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颁发证书,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评优等方面的依据。“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数额不超过指导教师总数的10%。

十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有权向学院申请解聘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如若因不负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学院还将追究其责任;

(二)学生社团成员对指导教师不满意度达到50%,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的;

(三)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做学生社团指导工作的。

第四章 注册登记、变更及注销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年审评优等事项,团委学生社团管理科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本科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

第二十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二)《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

(三)《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学生证复印件;

(四)学生社团章程(草案),包括:学生社团名称和宗旨,学生社团的性质和类别,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学生社团成员的资格、基本权利和义务,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和财务制度,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任免程序,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十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综合实际情况对学生社团成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不通过的,应向发起人书面回复,并且本学期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 审批通过后,由发起人填写《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报送至团委学生社团管理科,方可宣布成立。

第二十 宣布成立的学生社团自纳新后两周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大会应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和团委相关负责人参加。

二十六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学生社团成员构成、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二十七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院审批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学生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二十八 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因故无法继续履行指导工作的,可由学生社团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申请变更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由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方可正式进行变更。变更期间,学生社团应暂停所有活动。

二十九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

(一)学生社团分立、合并;

(二)学生社团成员人数不足无法正常开展活动;

(三)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流程:

(一)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向学生社团管理科提交书面申请,含学生社团状况、注销原因等。

(二)由团委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不得使用学生社团经费。

(三)学生社团召开全体成员大会,业务指导单位负责会议过程的监督。同意注销的成员人数超过出席会议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将注销材料(申请表、会议记录)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批;同意注销的成员人数未超过三分之二的,则由业务指导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如限期整改、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等)。

第三十 学生社团的变更流程参照注销流程执行。

第三十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撤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由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进行特定冠名,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学生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五章 组织建设

 学生社团应建设并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应有明确的章程和纪律,不得与国家法令、校规校纪相抵触。

三十 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学生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三十六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学生社团章程,选举产生学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并将大会召开及决议报团委批准、备案。

三十七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二)听取并审议学生社团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社团重大事项;

(四)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五)监督学生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

三十八 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十九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学生社团会长、副会长、学生社团团支部书记。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通过学生社团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批,由团委在学院党委指导下进行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最终遴选产生正式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在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团委备案。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质好,政治立场鲜明;

(二)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

(三)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为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四)热心学生社团工作,责任心强,富有创新精神;

(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第四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较差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学生社团职务的;

(四)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 学生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四十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四)参加本学生社团所举行的各项活动以及成员大会;

(五)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

(六)对社团及其他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级校规等问题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投诉。

四十四 学生社团成员的义务必须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制定的政策;

(二)遵守校纪校规和本学生社团章程,维护学校、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学生社团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需及时向学生社团负责人请假;

(四)积极配合学院、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学生社团的工作,执行学生社团的决议;

(五)按时进行登记注册;

(六)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或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会员的利益。

四十五 各学生社团不能无限制地招纳成员,成员人数最多不超过200人。学生社团须根据现有资源和管理能力制定招新人数计划。对于人数在50人以上的学生社团,须对成员进行分组,每组设定一名组长负责成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十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者,学生社团可向业务指导单位申请对学生社团成员进行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行为而不宜继续留在学生社团的;

(二)盗用学生社团名义或严重损害学院、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和学生社团声誉,有严重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行为的;

(三)无故多次不参加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每学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次数少于活动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章 活动管理

四十七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必须在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或违纪违规的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违背其宗旨和超出其活动范围的活动,不得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四十八 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活动流程,开展活动必须按流程进行审批。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由指导老师审核后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批,交团委备案;学生社团开展全院性校园文化活动由指导老师、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团委审批。学生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服从学院工作的全局安排。

四十九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时必须按以下程序提出活动申请,不得在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活动。学社联将在活动开展当天对活动进行监察、记录,学生社团负责人有义务协助其工作。

(一)活动开始前一周,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社团校园活动申请表》,审批通过后交团委备案,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学生社团需提交活动总结;

(二)全院性活动一般须提前15天,向团委提交《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社团校园活动申请表》、活动策划方案,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学生社团需提交活动总结材料;

(三)学生社团组织校外活动除递交《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申请表》外,还需签订《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社团校外活动安全责任协议书》(一式三份)。未签订《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社团校外活动安全责任协议书》而组织校外出游活动的学生社团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将撤销社团负责人相应职务;

(四)学生社团在邀请除指导教师之外的人员开展讲座论坛活动时,需提交《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社团举办讲座论坛申请表》并报团委审批,方可进行。学生社团讲座内容不可涉及宗教思想、违法犯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宣传。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经指导老师、业务指导单位和团委同意,报学生工作部和党政办公室审核批准。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对内容审查把关及专业指导,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

第五 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将宣传材料报业务指导单位及团委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如需悬挂横幅另须报党政办公室审批,如需摆台或占用主干道另须在后勤保卫部备案。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违规开展宣传。未审批而私自进行宣传的,造成的不良后果,将给予处分。

第五十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学生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学生社团全称,不得盗用学院、团委、业务指导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在征得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报团委审批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学生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办公图章。

五十三学生工作部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章换届管理

五十四 学生社团每年必须召开一次换届(换任)大会,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新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干部。学生社团必须遵照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

五十五 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由学生社团团支部委员会或发起小组推荐,由学生社团召开成员大会民主选举,并经指导老师、业务指导单位、团委考察审核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任期不能超过三年。换届(换任)大会由业务指导单位进行监督。

五十六 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资格:

(一)具有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正式学籍的在读全日制本科生;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三)在学生社团担任干部半年以上或为新成立学生社团发起小组成员,熟悉学生社团的事务,同时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综合素质;

(四)工作积极肯干,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工作成绩,在学生社团有较高的影响力;

(五)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任意一种情况;

(六)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工作。

五十七 学生社团主要干部为除学生社团负责人外的其他干部,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由各学生社团在指导老师指导下根据自身制定干部产生办法,于换届大会一并选举产生。报团委备案。

五十八 选举时正式候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有效选票的二分之一以上方能当选,若候选人得票数均未超过半数,则应进行第二轮选举,选举时如出现异议,由业务指导单位综合实际情况决定。

五十九 如遇其他需要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干部的特殊情况,学生社团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批准后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及主要干部,并于换届后一周内报团委备案。

第六十条 未经换届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未经业务指导单位现场监督产生的主要负责人,学院将不予承认。学生社团在整个换届过程中,有不符合本程序及规定的违规操作行为,学院对选举结果不予承认,并对学生社团及相应人员作警告处分。

第六十 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其他干部必须接受学生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学生社团成员发现学生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团委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章 奖惩管理

六十二 每年定期开展学生社团年审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组织管理情况、活动开展情况、师生反应情况以及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情况、财务状况等。学生社团考核具体方案由团委负责制定实施。

六十三 根据考核情况,结合日常工作和现场答辩评选出年度“明星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并进行表彰。“明星学生社团”及“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不超过现有学生社团的10%及15%,优秀学生社团干部数量不超过15人。

六十四 评定为“明星学生社团”的学生社团给予1000元学生社团活动经费资助;评定“优秀学生社团”的学生社团给予800元学生社团活动经费资助;评定的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必须进行停顿整改,情况严重的将给予撤销处理。

六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学生社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或撤销: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二)成员涣散、内部财务管理混乱;

(三)应当定期注册而未进行注册的;

(四)利用学生社团身份从事未经批准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十六 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根据错误性质,视情节轻重,整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停顿整改

(三)撤销

六十七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注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不服从学院、团委、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管理的;

(三)开展活动不履行相应报批程序,私自以学生社团名义举办活动的;

(四)不及时上报学生社团变更情况,擅自对章程、学生社团名称、指导老师、学生社团负责人等进行变更的;

(五)连续2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六十八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停顿整改处分:

(一)无负责人或无组织机构;

(二)无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或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未参与指导的;

(三)财物管理混乱、存在乱收费现象的;

(四)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的;

(五)私自与校外机构联系、接受赞助费的;

(六)未经批准私自申请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站域名等新媒体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与撤销处分;

(七)学生社团年审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八)累计受两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九)应给与停顿整改的其他行为。

六十九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撤销处分: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的;

(二)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违背章程和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一学期内无活动或活动缺乏影响力,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本办法且不服从学院、团委或业务指导单位管理的;

(六)学生社团年审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章 经费管理

第七十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学生社团专项经费和业务指导单位学生活动经费等合法渠道,原则上不得接受校外经费资助,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收取成员会费。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学生社团集体活动,严禁学生社团成员侵占、私分或挪用。以学生社团名义购买的财物均属于本学生社团所有,须统一妥善保管,严禁学生社团成员以任何形式挪用、独占、谋取私利。

七十一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财物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进行经费财物管理,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至少向全体成员公布一次,自觉接受学生社团成员监督。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学生社团经费来源、使用的指导工作。学生社团每学期期末须向团委进行财务报备,接受团委对学生社团经费来源、使用的监督。

七十二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后,应做好各项交接事宜,团委对其财物进行审核。若学生社团注销、撤销,团委应对学生社团财物进行清算按规定统一处置。

七十三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财务要透明化,学生社团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由业务指导单位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七十四 团委定期进行账目审查,账目不清的学生社团将给予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处,将给予停顿整改处理:

(一)私自挪用公款;

(二)没有进行经费管理;

(三)原始凭证缺失,账目模糊,资金用途没有明确详细的记录;

(四)虚开发票,虚报数目,造成学生社团资产流失;

(五)其他违反财物管理的行为。

七十五 不接受财物审查或财务审查不合格者将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该学生社团年度评优资格;

(二)免去该学生社团会长、财务部长的职务,并通报其所在系党总支;

(三)学生社团财务问题严重者,将给予停顿整改及以上处分;

(四)将按学院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七十六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十七本办法由共青团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