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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工作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12-03 [来源]: [浏览次数]:

心理咨询工作条例

第1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心理咨询工作,保障心理健康和心理咨询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学院批准成立并隶属学生工作部,面向院内广大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3条 本中心的服务宗旨是:真诚热情,全心全意服务于全院大学生。

第4条 本中心心理咨询老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心理学、教育学或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或具有同等学历,并长期从事学生工作(如:班主任,辅导员);或取得心理咨询室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5条 凡被我中心聘用心理咨询老师,应在本中心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每次咨询要有书面记录,每学期最后一周上交工作总结,对咨询人数,分布,主要咨询问题,采取措施等详细报告。并积极参加定期召开的案例讨论会和心理咨询工作座谈会。

第6条 心理咨询老师自觉遵守履行本中心制定的《心理咨询员工作职责》,广泛接触大学生,成为大学生的良师益友,并依法工作,以德自律。心理咨询老师应该保持好良好的心理品质,在自身处于不良状态时,暂时不要接待来访者。

第7条 心理咨询老师违反本条例及相关规定,本中心有权将其辞退,情节严重者还要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8天 心理咨询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保密性原则、理解性原则、综合性原则和预防性原则。

第9条 在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生命及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其工作人员立刻启动危机干预程序,防止事故发生。

第10条 中心是面向全院学生的服务机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向来访者收取费用。

第11条 所有心理咨询,心理测量及心理治疗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守时,按时到岗,凡因事不能到岗,应提前向心理咨询中心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12条 本条例由心理健康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