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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1-09-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建立良好的校园生活秩序,创建优美、舒适、安全和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实现学生公寓的统一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校学生宿舍是学校人才教育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高校校园文化的重要窗口。学校各职能部门,各系要本着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方针,在学生工作部公寓管理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对学生公寓实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方针,充分发挥服务、管理、教育三支队伍的主导作用。贯彻服务、服务、教育三位一体的原则,以管理为保证,以教育为目的,以培养人才为根本,做到服务落实,教育落实,制度落实。

第二章 学生入住、退宿

第三条 学生入住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分配、管理,个人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和床位。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外租房,学生如在校内外租房发生的问题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四条 新生报到缴纳住宿费后到各系办理住宿手续,领取住房钥匙,清点宿舍各类家具、设施,并由各系统一组织填写《学生公寓财产登记表》。

第五条 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持相关部门开具的离校通知单,到所在楼栋验收财产、结清水电费用、交房间钥匙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六条 因学校组织的搬迁至西校区学习的学生,需将凳子和钥匙交还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未交还的学生,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学工部将不予盖章签字。

第七条 确有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走读:

1、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其家庭有固定的住址且距离学校只有两公里以内车程;

2、 因残疾、疾病等原因不便于集体生活的。

第八条 学生申请走读需履行如下手续:

1、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父母签字;

2、 出具相关证明:家庭困难证明、家庭详细住址证明、残疾及疾病证明等。

3、 由系部初审,学生工作部宿管中心审核,并在每年9月份统一办理备案。

4、 凡批准走读的学生,学生本人及家长要与学校签订《走读协议》。

第三章 学生公寓安全纪律管理

第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封闭管理。禁止闲杂人员窜入学生公寓,禁止外来人员在学生宿舍拾破烂,贩卖商品。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经商和贴广告,未经学生工作部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销售、租赁、修理等一切盈利活动。

第十条 公寓实行分栋管理。严禁男生进入女生公寓,女生进入男生公寓。未经学工部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宿外人,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不准在寝室接待客人。

第十一条 公寓按时开、关大门(开关门时间)、公寓闭门后因特殊情况要外出的,必须经公寓辅导员审批同意后,向门卫管理员出示有效证件予以登记;不按时归寝者,要主动向门卫管理员说明情况并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加强防盗意识,注意财产安全。离开寝室必须反锁房门,关好窗户,寝室钥匙不得转借他人。有价证劵、贵重物品(含笔记本电脑)等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离开寝室或睡觉时要关好门窗,携带大件物品外出,须主动要管理员出示证件予以登记方可外出。宿舍区内发现被盗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门卫管理员和后勤安保部报告。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生财产安全,学校引进保险柜租赁公司,向学生提供保险柜租用业务,学生可直接与常德市金润仪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该公司是学校认可的,唯一可进入学生公寓进行租用业务。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发生治安案件由后勤安保部协助公安机关负责侦破查处,学生工作部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协助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全体学生必须共同维护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共同创建健康、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1、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严禁晚归、通宵不归,无正当理由晚归、不归或私自在校内外租房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2、 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水煮器等电热生活器具;不得私接电线;不得烧水做饭;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点蜡烛、焚烧物品等。

3、 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进入学生公寓;严禁携带反动、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公寓。

4、 学生不得在公寓墙壁上张贴各类海报、广告、启事、和其他未经学校允许的张贴物;不得在公寓内从事任何经商活动。

5、 严禁在公寓饲养宠物。严禁在阳台、窗台上摆放花盆、重物等,以免伤及他人。

6、 公寓内不得酗酒、行令划拳,禁止乱抛瓶罐等物,严禁滋事、打架闹事。

7、 学生学习时间内(含上课与自习时间),不得利用电脑在宿舍内玩游戏、看影视、睡觉,不得打扑克、跑符、麻将等。

8、 按时就寝熄灯(晚11:00),不得干扰他人休息。

第四章 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

第十六条 室内家具、设备用品由学院统一配置、发放,无论属于个人或集体使用,学生均负有使用、爱护、管理责任,不可随意挪动或私自拆装、调换、损坏、丢弃等。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家具和设备丢失、非自然原因损坏一律有责任人照价赔偿。如无法查到个人责任,则由本寝室学生共同赔偿。如故意损坏,按照《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需要维修项目,由学生到门卫处填写“维修登记表”,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修理完成后,学生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人为损坏公物,经查实,由当事人按规定办好手续后方可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条 为了便于维修工作的及时进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各公寓区门卫要保留所有房间的钥匙一套。学生在借用钥匙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及时归还。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学校财产和公共设施,不准擅自占用、搬动、拆装家具和各种设施。学生公寓内家具和设备丢失、非自然原因损坏一律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如无法查到个人责任,则由本寝室学生共同赔偿。如故意损坏,按照《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处理。

第五章 学生公寓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激发广大学生共建公寓文化的热情,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提高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能力,创建规范、整洁、健康的生活氛围,每学期根据平时检查,评比成绩,结合学生住宿期间表现等汇总材料,评出“优秀寝室”、“文明寝室”和“寝室先进个人”。每学年在学期评比的基础上,评出“学生公寓管理先进单位”,并对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寝室卫生由学生负责。学生公寓内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寝室长应带领同学遵守学院纪律,搞好内务卫生,积极参与卫生。寝室值日人员,每天要检查督促整理内务,打扫寝室。每周二下午是全院卫生大扫除时间。

第二十四条学院公寓管理中心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公寓卫生检查标准,定期(每周二下午)或不定期向各系部和有关部门通报公寓卫生情况。

公寓内务标准:

门窗:无尘、无蜘蛛网(窗户玻璃不能用报纸之类的物品遮盖,只能用窗纸贴)。

地面:无任何污垢,垃圾桶内垃圾及时清理。

天花板:无蜘蛛网,无其他悬挂物。墙体干净无涂写、无粘贴。电风扇清洗干净。

床铺:床单平整,被子折叠成方块,开口向门。枕头放在被子上,统一放在靠洗手间一端,蚊帐下垂往两边拉,床上一律不得放置其他物品。床梯不准搭放任何东西。空床上摆放物件要整齐。

书桌:无灰尘、书架上书本排列有序,学习用品摆放整齐,其他日常用品一律不得防在书桌上。书桌下小柜内物品摆放整齐。

洗漱间:地面无污垢,无积水,天花板无蜘蛛网,洗漱池干净无污垢。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毛巾整齐搭放在毛巾架上,洗漱用品统一摆放在洗手间窗台上,桶子脸盆在洗漱池下面)。

卫生间:地面、墙面、便盆无污垢,天花板无蜘蛛网,无异味。

衣服:脏衣服要及时清洗,晾晒在走廊上,衣服、袜子不准挂放在一楼的铁栅栏上,所有衣服一律放在衣柜内或挂放在洗手间。

鞋子:统一摆放在进门的墙边或窗户下,有鞋架的放在鞋架上(鞋架统一放在门边或窗户下)。

箱子:整齐摆放在进门的墙边或窗户下的空地上。

卫生工具:撮箕、扫把统一摆放在走廊窗台下,拖把放在卫生间,不能放在后面窗户上。

公寓内严禁带盒饭进寝室,严禁自行车停放在寝室或寝室走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