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院政字【201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入学资格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纪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错误性质,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视其情况可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赔偿经济损失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七条 处分附加:
(一)受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度评优评先和申请奖助学金的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以上记过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二)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并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三)违纪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附加经济赔偿。
第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为一年,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自动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但察看期限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内再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下达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户口在学校的则将户口迁出学校。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书面陈述材料、检讨书、申辩材料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系部关于该生违纪事实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从重情况:
1.共同违纪中的组织、策划者;
2.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3.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认错态度恶劣者;
4.违纪后作伪证或妨碍调查,或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工作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5.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6.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加重情况:
1.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按本次违纪相应处分加重一级处分;
2.同时有违反两项校纪校规行为者,按两项违反校纪校规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3.在校期间曾受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违反校纪校规且应处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过失违纪者;
(三)主动交代错误事实,并有悔改、立功表现者;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者;
(五)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 分 则
第十四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网络违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网络管理和社会管理秩序者,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它信息,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有其它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引导、组织、利诱同学参加网贷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侵犯知识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
(三)其它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盗取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扰乱正常校园管理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指挥或参加未经审批的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学生代上课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代课双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个人私自请人代课者,视情节轻重,代课双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酗酒、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作息制度,在公共场所高声喧闹,且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传销、非法传教或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动参与传销、非法传教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主动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各部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校园内禁止学生驾驶“三无”摩托车(三无:无牌照、无驾驶证、无保险),以交警部门查处为依据,视情节轻重,行驶者与摩托车辆拥有者都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公私财物的(物品价值按当时市价计),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499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999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协同作案者,处以与作案者同等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仍参与分赃、销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仍购买赃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捡拾他人有价证卡擅自消费使用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者,除退赔所有消费金额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隐匿、毁弃、损害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999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上2999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的,致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划者、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动手打人未伤他人或者致使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受伤者的损伤程度均以法医鉴定为准);
(七)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滋事挑衅、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携带凶器或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经预谋策划的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打伤他人者,除受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及造成的其它损失;
(十一)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旷课、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旷课以学期为单元,不累加,自开学当日起计算):
(一)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6个学时计算,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旷课时间。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计算擅自离校天数包括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等时间。
第二十二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和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中违纪的,按照《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考试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赌博者,或提供赌博场所、赌资、赌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或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已由学校安排宿舍住宿,却私自租房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请假彻夜不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多次彻夜未归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任何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或教学、实验等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私拉网线的,给予警告处分;私自安装或违章使用电器、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现火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明火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班、办班、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公民道德准则的情况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从事有偿陪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卖淫、嫖娼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或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蓄意进行人身攻击,公然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威胁、恐吓他人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诬陷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使用学校名称、利用学校组织名义,从事以下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
(二)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
(三)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
(四)有其它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校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社团协会管理规定及学生业余活动违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审批而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除依法向有关部门上缴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伪造、涂改证件或档案及他人签名,偷窃或盗用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转借学生证、校园卡、医疗证、病历本、图书证等有效证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社会实践、实习、勤工助学、推优入党、推荐学生干部、助学金评定、评奖评优等事项中,收受或索取不正当“礼品”、“红包”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伪证、组织串供、故意破坏证据或为他人作伪证,给事件的调查造成困难或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刊、淫秽录像、淫秽网站或其它淫秽物品及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贩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藏匿、出售、服用海洛因、吗啡、摇头丸、大麻等国家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私藏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行为举止有碍公序良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私自到江河、湖泊、池塘等游泳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对其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组织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生各类违纪处分,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查证、研究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批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查证、研究并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行文;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查证、研究并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及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并上报湖南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行文。
第三十七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分决定;有关系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院可责成系重新审议;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有关系部协同处理;情况复杂的违纪事件,由保卫部门协助调查。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在校内公告栏公告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本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书上签字,视为送达。送达书在处分送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交学生工作部统一存档。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违纪学生的申诉处理按《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原《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四十四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