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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贷款毕业生离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5-14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做好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及贷款毕业生离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系:

根据《关于配合做好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将我校2018年贷款毕业生离校及生源地贷款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贷款毕业生完成毕业信息填报工作(毕业确认)

各系要组织、督促和指导毕业班贷款学生完成毕业信息填报工作,要求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就业单位相关信息,并更新联系方式。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一名贷款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完成有关信息填报工作,并加强检查审核,提高贷款学生信息完整性和准确率。各学院在毕业生离校前需组织贷款毕业生进行诚信谈话(截止时间:5月28日),告知贷款毕业生进行毕业确认及相关的还款知识和注意事项,并做好谈话记录。各系在发离校程序单时,应将贷款毕业生的离校程序单分开,要求他们网上完成毕业确认后,将离校单拿到学工部确认签字,并盖章。

系统操作方法:借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在“个人信息变更”功能中填写就业信息、更新联系方式后,在“毕业确认申请”功能中提交毕业确认申请;各高校系统用户登录生源地贷款或高校贷款系统,在“毕业确认”功能中可查看本校需进行毕业确认的学生名单,并对学生的毕业确认申请进行审核。

二、及时提交贷款学生就学信息异动情况

各系要准确掌握本系所有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就学信息情况(如换专业、考取研究生、休学、退学、学生改名等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就学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在开行助学贷款系统提出就学信息变更,并通知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携有效证明材料到其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当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认真组织续贷学生填写续贷声明并做好审核工作

各系要认真组织有续贷意向的贷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并负责对续贷学生填写的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学工部会逐人进行审核。截止时间:6月30日

系统操作方法: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在“贷款申请”功能中提出续贷申请并填写续贷声明,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学习等情况;学生填写完成并提交后,各高校系统用户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以下简称生源地系统),在“贷款处理——续贷声明审核”功能中查看续贷声明内容,并填写审核意见。对内容不实或不符合要求的续贷声明,应退回学生重新填写后再次审核。

四、认真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两堂课”

具体内容见《湖南文理学院关于建立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两堂课”制度的通知》。

附件: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样表)

2、贷款毕业生谈话提纲

3、湖南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告

4、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在学工群或资助群群文件中下载)

5、贫困地区名单列表

学生工作部

2017年5月14

附件1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学号


身份证号


学历


资助中心电话


入学年份


学制


毕业日期


院系名称


专业名称

农学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


电话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邮编: )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手机


即时通讯


家庭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贷款情况

提示:利息还款计划只是预测结果,由于人行利率调整等因素,还款时以系统实际结算为准。

补充说明


借款人申明:表内内容完全属实。本人保证遵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章,履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按时归还利息和本金。

借款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说明:1. 表中已打印内容有误或有异议请与高校资助中心联系。

2. 有信息变动如姓名、身份证号变更,请提供有效证明,到县资助中心办理。其他信息变更,请填写在补充说明一栏,并且及时到“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修改,不能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修改的,请与县资助中心联系。

附件2

贷款毕业生谈话提纲

1、毕业生本人导出毕业确认表,确认贷款毕业生本人知道贷款金额、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及查询方式。

2、确认学生是否完成毕业确认、信息是否更改准确。

3、了解贷款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特别是是否知道发生学籍异动怎么处理。

4、确认毕业生是否知道《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和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政策。

5、进行毕业诚信教育,了解贷款毕业生对还贷的看法和打算及不按时还贷会造成哪些不良影响。

附件3

湖南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告

一、申请条件

湖南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湖南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就读于预科班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进修类的学生以及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借款学生必须有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6.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认定(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学生除外),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

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若为本专科学生,申请贷款额度应在上限8000元以内,原则上按照学费与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贷款为1000到8000之间的100的整数倍;若为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应在上限12000元以内,原则上按照学费与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为1000到12000之间的100的整数倍。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三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助学贷款到期日为贷款最后一年的9月20日。

(三)贷款利率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

三、申报材料

(一)贷款证明材料

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上进行贷款申请后导出并打印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通过高中预申请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学生不用进行此项资格审查)

(二)身份证明材料

1.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学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需一起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需出示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簿原件、以及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

2.不属于高中预申请范围且为首次贷款的学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需要持村(居)委会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一起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新生应为录取通知书原件(高校在校学生为学生证原件)、双方户口簿原件。

3.续贷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有关手续。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受理部门:借款学生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

(二)审核材料

首次贷款时,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所在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

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前往县资助中心,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即可。

(三)签订合同

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由湖南分行统一印制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待湖南分行审批通过后方正式生效。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往高校报到。

(四)电子合同回执单录入

借款学生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和验证码。借款学生持盖章后的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高校学生资助中心老师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区)资助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录入截止时间统一为10月10日。10月10日后高校未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五)贷款发放与支付

由支付宝对借款学生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借款学生在支付宝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支付宝账户绑定。支付宝将在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规划的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银行账户,同时通过短信、邮件通知借款学生。

五、特别提醒

(一)借款学生应认真阅读和保管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学生各项义务。

(二)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已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按原政策执行。

(三)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学生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学生个人信息以及借款学生贷款违约信息。

★(四)借款学生个人信息和借款学生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五)借款学生应在还款后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还款结果,防止出现问题。

(六)如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联系电话、就业信息、住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请务必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更新。

(七)如借款学生的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请务必及时前往办理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

(详情可查询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

**县资助中心 咨询电话: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咨询热线;95593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附件4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学费补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湖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未在就读省份享受相关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贫困地区是指国家规划确定的我省武陵山、罗霄山片区县,国家、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具体名单见附件1)。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其最高学历,参照我省高校平均学费标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

第七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

(一)首次申报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可在签订基层单位就业协议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填报《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附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身份证、最高毕业学历(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递交毕业高校学籍和学生资助部门审核并盖章。

(二)毕业生携带以上材料至就业单位,就业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查学生就业信息。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附件3)。学生将《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就业协议、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次申请已审核通过的,第二年、第三年再次申请时,不再需高校出具审核意见,只需携带单位盖章的《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身份证、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材料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中盖章确认,并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县级审核汇总表》(附件4),报县级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汇总表、《申请表》原件连同申请审批材料复印件一份于次年2月底前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初次申请学费补偿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指导督促其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第二年、第三年再次申请学费补偿时,要重点审核其上年获得的学费补偿资金是否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四)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地上报的材料并于3月底前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的审核结果和补偿名额,明确省财政本年度学费补偿资金额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指标行文下达相应市县财政。

(六)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审核结果后,及时通知毕业生核实本人的转账账户信息,并根据县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发放明细表。

(七)各市县收到省财政经费指标后,根据审核通过的发放明细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当年补偿资金一次性划付到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中。

第九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与基层单位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补偿对象的工作情况,并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学费补偿信息档案。

第十条 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因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或其他原因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情况。凡离开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的,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

第十一条 各级资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费补偿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基层就业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湖南省贫困地区名单列表

所在市州

贫困县

株洲市(2个县)

炎陵县、茶陵县

衡阳市(1个县)

祁东县

邵阳市(8个县)

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县、武冈市

岳阳市(1个县)

平江县

常德市(1个县)

石门县

张家界市(4个县)

永定区、武陵源区、桑植县、慈利县

益阳市(1个县)

安化县

永州市(5个县)

新田县、江华县、宁远县、双牌县、江永县

郴州市(4个县)

桂东县、汝城县、宜章县、安仁县

娄底市(4个县)

新化县、涟源市、冷水江市、双峰县

怀化市(13个县)

鹤城区、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中方县、洪江市、洪江区、会同县、靖州县、通道县

湘西自治州(8个县)

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