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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0-06-30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学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省银监局 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39号)及湘教发[2007]39号文件精神、《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7〕45号),现将2010-2011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此次助学贷款工作从2010年10月开始,计划到2010年12月31日前结束。各学院于2010年10月16日前将学生贷款材料交至学工部资助中心,其他事项根据省资助中心的安排再另行确定时间。

二、贷款条件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额度

此次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人,且以千元为单位取整数。各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

四、贷款程序

1、由学生本人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第一、主要写明申请贷款理由;第二、保证毕业后经常与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贷款银行保持联系并承诺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2、接到书面申请后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诚实守信、学习成绩、家庭困难程度等各方面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初步确定拟贷款学生对象,并将确定后的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

3、公示无异议后,由向所在学院向学生发放有关助学贷款的表格、资料,同时学生自己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http://www.csls.cdb.com.cn/page.do?targetPage=/portal/Index.jsp)上填写贷款申请,各学院要从条件和学生提供材料质量上严格把关,要求客观、公正、公平、高质量、高效率的做好此次贷款工作。

4、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学生申请进行审查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送省学贷中心。

五、所需材料及材料装订顺序

助学贷款材料一式二份,一份为原件(送交校学生工作部审批),一份可为复印件(留存于各学院备查),提供的各种材料做到清晰(无涂改),所有材料必须用A4纸,且统一装订,每份材料装订顺序如下:

1、《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查表》(一式两份,原件,样式按开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可在学工部网页上下载);

2、学生家长承诺书(签名原件,样式按开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可在学工部网页上下载);

3、家庭贫困证明(原件,样式按开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可在学工部网页上下载);

4、贷款学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合并到一张A4纸上复印);

5、贷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者用户口簿复印件代替(合并到一张A4纸上复印);

第(4)、(5)项材料要注明材料的内容:如在材料(4)上注明“贷款学生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字样;

6、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汇总表(表格在学工部网页上下载,由各学院汇总交电子版到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

请各学院按以上通知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资料下载网址:学校行政办公系统,学工QQ群、学工部网页。

附1: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查表;贷款学生家长(监护人)承诺书、贷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贷款学生学生证、贷款学生居民身份证、贷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附2: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汇总表-1

湖南文理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