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高校校园文明的重要窗口。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建立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创建优美、舒适、安全和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校学生按学院统一安排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寝室。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外租房。学生如在校外租房发生的问题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二条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严禁晚归、通宵不归,无正当理由晚归、不归或私自在校内外租房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三条 新生报到缴费后到各系办理住宿手续,领取住房钥匙,清点宿舍各类家具、设施。并由各系统一组织填写《学生公寓财产登记表》。
第四条 爱护学校财产和公共设施,不准擅自占用、搬动、拆装家具和各种设施。学生公寓内家具和设备丢失、非自然原因损坏一律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如无法查到个人责任,则由本寝室学生共同赔偿。如故意损坏,按照《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处理。
第五条 自觉维护园区内环境的整洁、美观,严禁乱扔、乱倒、乱泼,严禁在宿舍楼墙壁上乱涂、乱画、乱张贴,踩脚印、打球印等。
第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寝室长应带领同学遵守学院纪律,搞好内务卫生,积极参加文明公寓创建活动,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寝室值日人员,每天要检查督促整理内务,打扫寝室,室内应做到地面洁净,门窗玻璃明亮,各类物品摆放整齐,墙壁无蛛网,阳台、洗手间无积水、无脏物,室内无异味。
第七条 注意财产安全。有价证卷、贵重物品(含笔记本电脑)须自行妥善保管,离开寝室或睡觉时要关好门窗。
第八条 注意防火。学生公寓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烤炉、电饭煲、电热毯等大功率生活用电器,禁止在宿舍区内做饭、生火,如违反者,没收其违章物品并按照《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条 学生学习时间内(含上课与自习时间),不得利用电脑在宿舍内玩游戏、看影视,不得打扑克、跑符、麻将等。
第十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聚众起哄、严禁观看传播反动、淫秽的书刊和音象制品,违者按照《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严禁在阳台、窗台上摆放花盆、重物等,以免伤及他人。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用电,要勤关灯、勤关水,杜绝“长明灯”或“长流水”现象。
第十三条 公寓实行分栋管理。严禁男生进入女生公寓,女生进入男生公寓。未经学工部和保卫部门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不准在寝室接待客人。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封闭管理。禁止闲杂人员窜入学生公寓,禁止外来人员在学生宿舍拾破烂、贩卖商品。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经商和贴广告,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销售、租赁、修理等一切赢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为激发广大学生共建公寓文化的热情,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提高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能力,创建规范、整洁、健康的生活氛围,学院每学期组织文明寝室创建活动,并对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建立公寓寝室文明档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公寓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入寝室文明档案,作为学工部文明寝室考核评优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