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蓬勃有序地发展,加强和改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社团,是由本院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并本着自愿的原则组成,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院团委在学院党总支、学生工作部的领导下,在各系团总支的配合下,支持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对学生团体开展的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
• 学生社团应在支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弘扬校园主旋律为基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和创新性的要求,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
• 成立制度
•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核,报送院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院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应有当事人承担。
• 学生社团的发起:
(1)我院五人以上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并自愿遵守本条例的规定而联合发起的,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院团委将根据社团所涉及的相关专业,指定一个挂靠的系部和一名老师进行日常业务指导。
•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学团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 社团的章程,其中包括:社团的名称、类别、成立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场所、社团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管理制度、章程的修改程序;
• 拟任社团负责人、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及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 书团所在系和指导老师的书面意见;
(2)学院联将具备成立条件的社团上报院团委,通过审批程序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申请材料由学团练组织备案。
•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1)校内已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2)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是弄虚作假的;
(4)未经学院团委允许私自成为校外团体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 招纳新会员制度
• 各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生团体联合会规定的统一招纳新会员的安排,在统一时间段内招纳新会员,不得进入教室和学生宿舍纳新。未经正式批准成立的社团不准纳新。
• 纳新时个学生社团必须统一使用学团联盖章的收据,该收据涉及学生团体的财务状况,务必妥善保管,对收据丢失、缺页的学生团体负责人,学团联将有权作出相应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纳新时各学生社团必须统一使用会员登记表登记会员基本信息,并于规定时间内上交学团联。
(第十二条) 纳新过程中,严禁对新会员进行虚假宣传。对日后无法落实宣传内容的社团,将撤销其社长职务。
(第十三条) 新会员需缴纳会费指导费价为每人15元 ,每人不得超过20元。
(第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不得无限制招纳会员。各社团必须根据现有资源和管理能力制定纳新人数计划,对于
(第十五条) 纳新结束后,学团联将统一收取百分之二十的会费,各社团组织活动时可按规定申请活动经费。对于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社团将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各社团要根据自身情况对部门进行精简,不得设立主席团。学生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不得设置超过七个职能部门,每个部门一个部长、两个副部长,不得设干事。
• 会员退会制度
(第十七条) 经过社团审核同意的因以下原因必须退会的会员,社团不给社员退会费。
(1)有严重违反法律行为或按照法律程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宜继续留在协会,学年内受校纪校规处分的该社团可以想学团联申请注销会员。
(2)盗用社团名义或严重损害协会声誉,有严重违反社团章程的,可以注销会员。
(3)会员无故不参加社团会议或社团活动连续三次或一学期累计次数达到活动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视为自动退会处理,可以注销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加入该社团一个月内,发现当初协会宣传与实际不符或该社团没有举行过一次活动的,社员可以提出退会申请,该社团须向社员退还全部会费。
• 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各项宪法、各项法规和校规校纪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开展活动必须与社团宗旨有关,必须健康积极向上。
(第二十一条)社团举办活动之前须向学团联上交活动申请书和策划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活动批准后学团联第一时间通知社团。
(第二十三条) 社团如需横幅等文字性的东西,必须向学团联申请,学团联审批后才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每次活动结束前,财务负责人须向会员详细说明会费支出情况及剩余情况。
(第二十五条) 社团在活动准备阶段如遇到无法解决的困难,可向学团联申请帮助,学团联有义务帮助社团组织好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团组织社员出游等校外活动需要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 社团组织活动涉及赞助宣传的,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评分详情参见《社团活动评分标准》
•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社团财产归该社团集体所有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团事业的发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财产。
(第三十条) 会员根据自身和会员承受情况指定会费标准,经各社团指导单位批准后准与执行,收取会费需要开盖有学团联公章的收据,同时社团一切其他形式的现金进账必须提供收据予以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纳新结束后,提出徐交会费的社团需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方可执行。未经会员同意的续交会费通知,学团联不予承认,会员有权不予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