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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7-03 [来源]: [浏览次数]:

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

院学字【2023】11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工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一、大学生综合考评标准

综合考评采取量化、定基分,再根据量化标准,有所侧重地分别加分或减分的方式进行。考评的基分定为300分,德、智、体各占100分。测评的基本要素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综合加分三个部分,各项权重分别为20%、60%、20%。

1.德育素质评分标准(100分)

①思想道德(60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给予基础分60分。

②日常表现分(0—25)具体评分标准各系自定。

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集体活动指升旗仪式、班会、学工部、团委要求参加的各类活动),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者,给予日常表现分25分。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没有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者,辅导员或学生管理部门可通过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减分。每次旷课的减分权限为3分以内(含3分),减分直至日常表现分为0分止,此项由辅导员进行打分。

③德育素质加分(0—15分)

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残助困及参加校内外有影响的大型活动中表现突出者,有政府部门、学院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统一下发表彰通报的予以加分。

大学生在行为养成等方面表现突出,所在寝室被评为“卫生寝室”、“文明寝室”等称号的,寝室成员每人加5—10分(以学院通报为准)。

④本学年基本素质平均分达不到80分者和本学年度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本学年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选。

2.学习成绩(100分)

学生学年度成绩以学分加权平均分计算:

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A= ×60%

Σ课程学分

3.综合加分标准(100分)

(1)学生干部职务加分:学生干部必须任职满一学期才能进行加分,按照学生干部考核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团委对院团学组织、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会)、新媒体中心、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和芙蓉学子义工先锋队(以下简称义工)学生干部进行打分,各系学工办对系团学组织、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会)等学生干部进行打分,各辅导员对班级学生干部进行打分。

分值

职 务

0-35

院团学组织、自律会主席团成员。

0-25

院团学组织、自律会等各部门正职,义工总队队长,系主席团成员、新生军训自训教官。

0-20

院团学组织、自律会等各部门副职,义工总队副队长,院义工各部门负责人,系团学组织、自律会等各部门正职,系义工队长,志愿队队长。

0-15

院团学组织、自律会等部门干事,义工总队各部门队员,系团学组织、自律会等各部门副职,各社团(学校批准成立的)主要负责人、各班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系义工副队长、各班班导。

0-10

系团学组织、自律会等各部门干事,系义工队干事,各班其他班委,各寝室长,系义工组长、副组长。

注:

  1. 学生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由院团学组织、自律会及各系辅导

    员负责考核,并根据其表现给予加分;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没有完成一学期工作量的,职务分可适当减少或不加分。

  2. 学生干部身兼数职者,可重复加分,加分细则如下:最高

    职务加分规则不变,第二职务加分计该职务应加分数的二分之一,第三职务加分计该职务应加分数的四分之一,第四职务加分计该职务应加分数的八分之一……,以此类推。

    ③各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学生组织机构部门设置,严格控制学生干部职位数,并在每学年开学初在全院公示。

    (2)竞赛及活动加分

    ①凡参加国家级比赛(竞赛)者,加70分;

    ②参加省(部)级比赛获得前三等奖者,分别加70、65、60分;

    ③参加市级比赛获得前三等奖者,分别加55、50、45分;

    ④参加校级比赛获得前三等奖者,分别加40、35、30分;

    ⑤参加院级比赛获得前三等奖者,分别加25、20、15分;

    ⑥参加系级比赛获得前三等奖者,分别加15—10分。

    各类级别比赛的优胜奖按下一级别的最高奖项加分。

    义工奖励、社团组织活动(依主办单位而定)参照上述细则实施。

    ⑦凡设有团体奖的活动及竞赛,团体赛获奖的团队中正式参加比赛的学生、教练及主要负责干部按“团体奖加分数减半”的原则加分,而替补队员则按“团体奖加分数四分之一”的原则加分。

    ⑧未设奖项的所有活动加分均以校、院通报为准,校级通报权限为15分,院级通报权限为10分;

    ⑨学院、系搬迁志愿者,分别加10、8分;

    ⑩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或活动的,由辅导员或活动组织部门视具体情况酌情给分(10分以内)。但作为各种活动的组织者,学生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工作,不予加分。

    (3)论文和科研成果加分

    凡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文章或取得科研成果者(一般要求第三作者以前),根据刊物(国家级70分,省级50分)及科研成果的级别(国家级100分、省部级80分、市局级60分)分别加分,以原始材料为准。

    4.同一活动受不同级别表彰者,取最高项加分。

    5.综合加分加至100分止。

    二、测评实施原则、办法

    1.综合测评以班为单位,由全班学生民主选举,产生若干名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测评小组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要求学生代表思想好、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有一定代表性。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当然代表。非学生干部代表比例不得低于40%。

    2.测评小组的任务是对全班同学逐一测评。

    3.每学期测评一次,在开学初两周之内完成测评。

    4.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各级各类评先评优、党员发展的重要依据。

    5.此项工作由辅导员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测评结果向全班公布。

    三、本办法从2023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院学字【2021】16号)即行废止。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所有。